| |
| |
| |
一般投資人透過證券商送存集中保管的有價證券,不分參加人別及送存日期先後,與庫存同種類的有價證券混合保管,其所有權由全體集保戶按其帳簿記載的餘額分別共有;當投資人透過證券商申請領回時,則以同種類、同數量的有價證券返還之。
|
|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特定股東持有該公司記名股票及信託投資公司或保險機構投資購買的有價證券送存時,集保結算所分別設置客戶保管帳戶,並掣發有價證券保管證;申請領回時,即返還其原送存的記名股票。
|
| |
投資人透過證券商送存的有價證券,集保結算所定期送至發行公司,由發行公司將證券背面出讓人姓名予以銷除,另將該證券轉記於集保結算所開立之專戶,發行公司抽存原過戶申請書,並於股票戶號欄處加蓋銷除前手戳記,完成銷除前手作業。
|
| |
集保結算所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就參加人客戶有該種有價證券餘額者,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據集保結算所送交之證券所有人名冊,將集保專戶的股權轉出,分配予應享受權利的股東,並記載於股東名簿上,完成代辦過戶的手續,投資人的權益可受到充分保障。
|
| |
投資人將存放於甲證券商開設之集保帳戶內的股票,轉存至本人於乙證券商開設之集保帳戶的動作,即稱為匯撥。
|
| |
係指為擔保自己或第三人的債務,而將其所持有的有價證券,以背書或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方式質押予質權人者。
|
| |
係指為擔保其債權,而佔有設定質權的有價證券,並得就該有價證券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償權利者。
|
| |
出質人(股東)為貸款或其他目的,以其集保帳戶所持有的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透過帳簿劃撥方式質押予質權人(第三人),取得資金。
|
| |
出質人取得質權人同意後,由質權人提出申請將原透過帳簿劃撥設定質權撤銷,並將股票返還予股東之行為。
|
| |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稱第一手股票係指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或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後第一次轉讓之記名股票。
|
| |
依據證券交易法修正後條文第八條所述:「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投資人持有有價證券之方式,以證券存摺登錄所有餘額及交易紀錄,代替實體證券之印製及發放,其交付、買賣、設質、信託等,皆採取帳簿劃撥方式進行。
|
| |
係指公司債搭配認股權證發行的有價證券,投資人除可領取穩定債息收入外,尚可在特定期間,以特定價格認購一定數量的發行公司股票,其票面利率較普通公司債低。
|
| |
存託憑證是一種可轉讓的有價證券,先由上市公司或出售股東,將公司股票交付保管機構保管,再經存託機構發行表彰該股票權利的憑證後,售予市場上有意購買之投資人。
|
| |
認股權證是發行人發行一定數量、具特定條件的一種有價證券,亦是一種權利契約,投資人以支付權利金的方式持有該有價證券後,有權利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或某段期間內,以預先設定的價格(即履約價格或稱執行價格)向發行人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證券。
|
| |
係指投資人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盈餘轉增資或第十七條員工紅利轉增資,亦或民國七十九年底前施行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股票,免予計入取得年度之所得額課稅。要分辨股票是否為緩課股票,只須查看股票背面,若有註記上述條款之緩課所得稅等相關文字,該股票即為緩課股票。
|
| |
股東取得符合緩課所得稅股票股利後,於緩課期間內放棄其緩課之權利,其股票股利所得將計入放棄緩課年度申報。
|
| |
發行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為配合股權轉換之用或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等特定情形下,得經董事會決議買回自己公司的股份,即稱為庫藏股。
|
| |
發行公司為了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而停止過戶的第一天,往前推算二個營業日,即為除權日。在除權日以及該日以後所買進的有價證券,即不得享有該次配股的權利。
|
| |
發行公司為發放現金股利而停止過戶的第一天,往前推算二個營業日,即為除息日。在除息日以及該日以後所買進的有價證券,即不再具有領取現金股利的權利。
|
| |
當發行公司決定增資配股或分派股利、股息時,需訂定某一日為除息除權基準日,因股東名冊常會有所更動,所以以該日為基準日,依該日的實際股東名冊為準分派股利股息。
|
| |
發行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內、股東臨時會前十五日內,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即為停止過戶期間。投資人必須在此一期間之前完成過戶,否則將無法享受股東的權益。
|
| |
係指透過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
| |
依據美、日等國擬制人名義之作法,在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制度下,證券保管事業為處理保管業務,得就保管的有價證券,以其名義登載於發行公司股東名簿,成為保管證券之形式股東,俾使其所保管股票於銷除前手及過戶事項更加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