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服務與保護 - 投資人必讀

基本概念篇

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制度

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制度是利用電腦登載的方式,將投資人的有價證券予以集中保管,並透過電腦連線辦理投資人有價證券的交割、轉帳、送存、領回、過戶、設質、配發等事宜。現行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制度係採行兩階段式的法律架構:

第一階段:投資人向證券商申請開設集保帳戶,簽訂契約、領取證券存摺後,即可委託證券商辦理買賣有價證券帳簿登載及劃撥等事宜。

第二階段:證券商向集保結算所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以辦理投資人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等各項作業。

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制度除了提供保管有價證券的服務之外,還為投資人辦理買賣交割、轉帳匯撥、設質交付、新股配發、證券借貸、有價證券轉換、贖回、買回、兌回、賣回、公開收購、全權委託投資、原股跨國交易、認購(售)權證等帳簿劃撥作業,大幅提昇市場交割作業效率。

申請開設集保帳戶

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四日起實施全面款券劃撥交割制度後,凡是證券市場買賣成交後的款、券交割作業,一律以帳簿劃撥方式完成,因此投資人必須先開設集保帳戶,始得以買賣上市或上櫃證券。

投資人須攜帶身分證、印章至證券商處填妥開戶申請書、開戶契約書及開戶所需基本資料,並簽蓋印鑑卡,領回證券商所掣發的集保存摺,即完成開戶手續。投資人開設集保帳戶後,證券商及集保結算所對於投資人開戶往來資料,均負有保密責任。

集保存摺使用與保管

投資人辦理帳簿劃撥買賣、交割、現股送存、領回或匯撥時,務必攜帶集保存摺及原留印鑑辦理登載手續。為防止有價證券被冒領或盜領之風險,投資人應自行保管集保存摺及印章,切勿假手他人。若集保存摺遺失時,投資人應儘速至掣發證券存摺的證券商處,填具『存摺掛失申請書』及『存摺補發申請書』,並分別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辦理掛失補發手續。辦理掛失補發期間,仍可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

集保帳戶解約

投資人須持證券存摺、身分證正本及原留印鑑至證券商處,於開戶申請書的申請解約處加蓋原留印鑑,證券商將證券存摺打孔或剪角作廢後發還投資人。

集保語音查詢專線

集保結算所為提供投資大眾便捷的查詢服務,採用中華電信數據語音服務系統,當地電話號碼七碼或八碼地區(含金門),請撥412-1111,六碼地區請撥41-1111,撥通後請再輸入服務代碼111#。投資人只要先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設定專屬的查詢密碼,在撥通集保語音查詢專線後,輸入集保存摺帳號(11位數,不滿11位數時請於帳號前補「0」)及查詢密碼(4位數),就可以查詢自己的集保帳戶餘、債券存摺資料或語音密碼申設及變更。

除了集保語音查詢專線外,投資人亦可利用往來證券商總營業處所設置之自動補摺機,查詢集保帳戶餘額。

作業篇

送存、領回作業

(一)送存:

投資人送存有價證券時,應持送存證券、證券存摺及買賣報告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至往來證券商處,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並於該證券背面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處加蓋留存於發行公司的印鑑(如為原始股東,應另附發行公司核印證明)。

(二)領回:

  1. 投資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的有價證券時,應提示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至往來證券商處,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並於次一營業日持客戶領回憑單向往來證券商領取有價證券及證券號碼清單。申請領回的證券為零股股票時,投資人須俟往來證券商通知,始得完成領回。
  2. 由於投資人領回之有價證券,均已由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銷除前手作業,股東名簿內係登記為集保專戶,因此投資人領回後,仍需攜帶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自行前往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才能確保各項投資權益。
  3. 投資人持有的有價證券,集保結算所遇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個營業日,暫停受理該有價證券領回。

帳簿劃撥質權設定作業

(一)出質人及質權人均須開設集保帳戶,出質人將有價證券存入其集保帳戶下,並至往來證券商填具相關文件,加蓋原留印鑑後,由該證券商通知集保結算所辦理轉帳至質權人往來證券商的設質帳下。

(二)投資人買進的有價證券,於成交日後的第三營業日始得申請辦理質權設定作業帳簿劃撥。

(三)投資人持有現股,必須透過參加人辦理送存入帳後,始得申請辦理質權設定作業之帳簿劃撥。

(四)質權設定作業之帳簿劃撥以集保結算所帳簿登載日為生效日。

封閉型受益憑證買回作業

(一)集保戶投資人於買回申請期間申請買回,須備齊下述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

  1. 買回申請書(加蓋集保原留印鑑)。
  2. 證券存摺。
  3. 存券領回代轉申請書。
  4. 如選擇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須附匯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以本人帳戶為限)

(二)集保結算所辦理本項代轉作業,純為服務集保戶投資人,非集保戶之投資人仍須自行至基金經理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申請買回。

(三)買回價金之淨值計算及給付時程,係由基金經理公司,依其內部作業時程自行訂定。

認購(售)權證履約作業

(一)投資人買賣認購(售)權證之結算交割比照現行有價證券結算交割方式辦理。

(二)認購(售)權證因係採單張大面額發行,所以投資人不得申請領回。

(三)投資人買進權證,應於買進日後第二營業(即T+2日)確認入帳後,始得請求履約。

(四)投資人申請權證履約,須持證券存摺、集保原留印鑑,並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委託書」向往來證券商申請。

(五)投資人申請權證履約時間至每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止。

有價證券借貸作業

(一)投資人出借的有價證券,以集保帳戶所載之有價證券為限。投資人須先填具出借委託書,加蓋集保原留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並由證券商將申請出借資料輸入集保結算所電腦。

(二)投資人申請出借證券之數量,以仟股為一申請單位,不含零股。

(三)投資人可委託將其集保帳戶之單一或全部仟股證券出借,並得就出借證券指定最高出借數量。

(四)投資人申請出借證券所訂定的費率,以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

(五)取借原則係按投資人預先所訂仟股之借券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費率相同時,則以隨機方式取借。

(六)投資人借出之有價證券,集保結算所依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通知於借出日之次一營業日逐日歸還。

投資人權益篇

集保戶享有權益須知

(一)免除被挪用、盜賣等危險,投資人無須花費分文,即可確切保障自己權益。

(二)買賣成立後,僅憑『證券存摺』辦理交割,不必攜帶大量現券往返奔波,減少股票遺失的風險與申請掛失補發的困擾,倘若證券存摺遺失,亦可隨時向證券商申請補發,在此期間仍可買賣股票,既便捷又安全。

(三)遇上市、櫃公司除權、除息或召開股東會時,集保結算所依據投資人集保帳戶該有價證券餘額,免費辦理過戶手續,直接享有發行公司股東配發股利、股息及參加股東會的權益。

(四)投資人只要至往來證券商處填寫款項劃撥同意書,同意提供買賣有價證券的金融機構劃撥帳號資料,上市(櫃)公司即會將您所配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款項,直接撥付至指定的帳戶中。

(五)投資人集保帳戶內有價證券可申請出借,當證券市場有借券需求而被借出時,投資人可獲得額外的一筆借券收入。

(六)投資人往來之證券商自行申請停業或因經營違規而遭停業處分,投資人自該證券商停業日起,可經由受委任證券商領回集保帳戶內證券,或申請將證券匯撥至其開設於其他證券商之集保帳戶。因此,證券商停業或倒閉,集保戶的權益並不致受到影響。

(七)投資人集保帳戶各項資料,集保結算所均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做嚴謹的管理,不須擔心資料遭受外洩,財產隱私權利獲得完全的保障。

(八)集保結算所保管有價證券的金庫設備,係經過精心設計,具有最完善的防火、防盜、防濕及防蟲等安全防護系統,另配置二十四小時安全警衛,並委請保全公司負責外圍戒護,毫無安全顧慮。

(九)集保結算所針對庫存保管有價證券,採行嚴密的查核措施,內部查核單位除每月至少抽點有價證券三次外,另針對庫存管理、證券登錄及瑕疵處理及有價證券進出管制等作業,每年至少進行四十次查核以確保保管之有價證券正確無誤,另保管單位亦於每週抽點有價證券以落實內部自行查核及加強內部管理。

(十)集保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均有投保,投保範圍包括員工不忠實行為險、營業處所有價證券之財產險及運送有價證券之財產險,集保戶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股票掛失、補發申請程序帳簿劃撥質權設定作業

(一)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文件。

(二)憑報案證明文件,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申請掛失股票(如股票之合法持有人尚未辦妥股票過戶者,應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及合法持有人身分證影本一份、印章、股東印鑑卡)。

(三)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受理掛失後,即開具簡便公函,申請人應於五日內持此公函連同身分證及印章,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向發行公司履行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公示催告,申請人並應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逾期未辦理者,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四)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錄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連同公示催告裁定書影本送交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五)俟公示催告期滿(自登報日起算),檢同公示催告裁定書、報紙向地方法院辦理除權判決。

(六)憑法院除權判決書及印章,填具掛失補發申請書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申請補發新股票。

(七)股票掛失期間所孳生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等從屬權利,俟除權判決確定後一併給付。

由上述的流程可以看出,從申請股票掛失到取得補發至少需要約九個月的時間,在這段不算短的過程中,股價可能千變萬化,股票所有人所須承受遺失或被竊的損失絕非可預期或可估算的,因此股票所有人應妥善保存手中的股票,讓證券存集保,得以安心免煩惱,以免日後手中股票看漲時,只能持股空歡喜一場。

股東未辦理過戶追索權利之程序

投資人於股票停止過戶前,自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股票,因故未及辦理過戶者,向前手(出讓人)請求返還權利之程序:

(一)前手為一般投資人

  1. 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追索因未及辦理過戶股票之孳息。
  2. 持原買進報告書或證券交付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或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前手出具返還之返還同意書及原股票,至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新戶股東另檢附印鑑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持自前手取回之增資股票,蓋妥出、受讓人印章之過戶書及股票(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或確定之命令代替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經核對相符後過戶,並於該股票背面加蓋「變更名義」章辨識。

(二)前手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專戶

  1. 持買進報告書或證券交付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原股票至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新戶股東另檢附印鑑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予股東。

緩課股票送存集保須知

發行公司股東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記名股票,如將該等股票送存集保結算所集中保管時,應由發行公司填報送存集保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股東並應憑公司製發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計入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申報。

投資人取得之緩課股票欲放棄緩課權利或將股票送存集保時,由投資人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不需再追溯至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並加計利息;八十七年底前取得之緩課股票,投資人不論何年賣出或送存集保,均得列為二十七萬元之儲蓄特別扣除額。

如何辨識偽(變)造股票

我國有價證券發行原係採用實體證券的作業方式,在實體股票發行、交付過程中,勢必發生瑕疵股票的情形,隨著股市交易的熱絡,部份有心人士惡意偽(變)造股票的案件時有所聞,不僅危害證券市場交易之安全,亦損害投資人及證券商權益,因此如何防範買到瑕疵股票或假股票,是投資大眾須注意之重要課題。以下歸納出瑕疵股票及偽(變)造股票的特徵,提供投資人參考:

(一)瑕疵股票

  1. 出讓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印鑑不符、缺印或模糊。
  2. 缺少過戶轉讓書或過戶轉讓書不符。
  3. 緩課股票送存前漏蓋通報章。
  4. 證券商漏蓋背書章。
  5. 股票轉讓登記表缺公司過戶登記章。
  6. 為已掛失股票。
  7. 為換票後已停止流通之舊股票。
  8. 為限制上市、櫃股票。
  9. 股票號碼不符合檢查公式。

(二)偽(變)造股票

  1. 股票號碼遭變造。
  2. 股票紙質、顏色不同於真股票或無防偽線。
  3. 零股股票變造成仟股股票。
  4. 偽造證券商背書章。
  5. 無簽證機構鋼印或鋼印不符。

為降低投資風險,杜絕瑕疵股票及偽(變)股票的流通,將持有之股票送存集中保管、避免購買來路不明的股票,是投資人為維護自身權益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