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9年度第5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辦法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呈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48046號函通知申報生效發行公司債,訂定發行辦法如下:

一、債券名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第5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
二、發行總額:發行總額為新臺幣118億5,000萬元整,分為甲類及乙類2種。甲類7年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5億元整,乙類10年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73億5,000萬元整。
三、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100萬元整。
四、發行期間:甲類為7年期、乙類為10年期,發行期間分別如下:
甲類:自99年9月23日開始發行,至106年9月23日到期。
乙類:自99年9月21日開始發行,至109年9月21日到期。
五、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六、票面利率及付息方式:
甲類:年利率1.47%,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乙類:年利率1.64%,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各類以每百萬元為單位付息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還本方式:甲類7年期及乙類10年期均為到期一次還本。
八、債券形式:本公司債採無實體方式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九、保證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受 託 人:本公司債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為債權人之受託人,代表債權人之利益行使查核及監督本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責,並訂立受託契約。凡持有本公司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時認購或中途買受者,對於受託契約規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公司債發行辦法均予同意承認,並授與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代理,此項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容,債權人得在規定營業時間內隨時至本公司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閱。
十一、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公司債委託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部代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由還本付息代理機構製作扣繳憑單,並寄發債券所有人。
十二、承銷或代銷機構:無。
十三、通知方式:有關本公司債應通知債權人之事項,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