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一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辦法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經呈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56431號函通知申報生效發行公司債,訂定發行辦法如下:
一、 債券名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一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公司債」)。
二、 發行總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億元整,依發行條件不同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其中甲類發行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柒億元整,乙類發行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億元整,丙類發行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肆億元整。
三、 票面金額:本公司債之票面金額均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壹種。
四、 發行期間:本公司債發行期限甲類為五年、乙類為七年、丙類為十年,發行期間分別如下:
       甲類:自99年10月29日開始發行,至104年10月29日到期。
       乙類:自99年11月01日開始發行,至106年11月01日到期。
       丙類:自99年10月27日開始發行,至109年10月27日到期。
五、 發行價格:本公司債各類券均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六、 票面利率:本公司債甲類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1.08%,乙類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1.29%,丙類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1.43%。
七、 計付息方式:本公司債各類均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乙次。每佰萬元債券付息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公司債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且不另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遲延利息。各類以每百萬元為單位付息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八、 還本方式:本公司債甲類自發行日起到期一次還本,乙類自發行日起屆滿第六、七年各還本二分之一,丙類自發行日起屆滿第九、十年各還本二分之一。
九、 債券形式:本公司債採無實體方式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 擔保情形:本公司債各類券之保證銀行暨其保證額度比例分別為甲類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27)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7);乙類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295/590)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5/590);丙類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222/740)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8/740)。各類券均依上述保證銀行採聯合保證並依其保證額度比例分配保證責任。
十一、受 託 人:本公司債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為債權人之受託人,代表債權人之利益行使查核及監督本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責,並訂立受託契約。凡持有本公司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時認購或中途買受者,對於受託契約規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公司債發行辦法均予同意承認,並授與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代理,此項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容,債權人得在規定營業時間內隨時至本公司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閱。
十二、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公司債委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代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由還本付息代理機構製作扣繳憑單,並寄發債券所有人。
十三承銷或代銷機構:無。
十四、通知方式:有關本公司債應通知債權人之事項,依公司法第252條得於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發行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董事長 朱 少 華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