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一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辦法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發行公司」)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44547號函通知申報生效發行公司債,訂定發行辦法如下:

一、債券名稱: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一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公司債」)

二、發行總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肆拾億元整,依保證機構之不同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券,其中上述各發行金額均為捌億元整。

三、票面金額:本公司債各票面金額均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四、發行期間:本公司債各之發行期限均為五年期,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開始發行,至民國一○四年九月三日到期。

五、發行價格:本公司債各券均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六、票面利率:本公司債各票面利率均為固定年利率1.38%

七、計付息方式:本公司債各均自發行日起,每屆滿一年按票面利率單利計、付息一次。各每壹佰萬元債券付息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金額以本公司計算之金額為。本公司債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且另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另計付利息。

八、還本方式:本公司債各自發行日起屆滿第四、五年各還本二分之一。

九、擔保方式:本公司債甲券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乙由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丙由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丁由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及戊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共五家銀行依履行公司債保證義務契約保證。

十、債券形式:本公司債無實體方式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一、受託人:本公司債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為債權人之受託人,代表債權人之利益,為債權人取得並執行本公司債提供之權利,行使查核監督本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權責,並訂立受託契約。凡持有本公司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時認購或中途買受者,對於本公司與受託人間訂定受託契約規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公司債發行辦法,均予同意承認並授與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代理,此項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容,債權人得在規定營業時間內隨時至本公司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閱。

十二、承銷機構:無。

十三、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公司債委託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代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由還本付息代理機構製作扣繳憑單,並寄發債券所有人。

十四、通知方式:有關本公司債應通知債權人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按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辦理。

 

 

 

發行人: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董事長 羅結

 

 

中華民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