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度第二次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辦法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呈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900057241號函申報生效發行公司債,訂定發行辦法如下: 一、 債券名稱: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一○九年度第二次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公司債)。 二、發行總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52億元整,依發行條件不同分為甲券及乙券2種。甲券發行金額為新臺幣22億元整,乙券發行金額為新臺幣30億元整。 三、票面金額:本公司債之票面金額皆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壹種。 四、發行價格:本公司債於發行日皆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五、發行期限:本公司債甲券發行期限為五年期;自民國109年6月10日發行,至民國114年6月10日到期。本公司債乙券發行期限為七年期;自民國109年6月10日發行,至民國116年6月10日到期。 六、票面利率:本公司債甲券之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0.77%,本公司債乙券之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0.85%。 七、還本方式:本公司債皆為到期乙次還本。 八、計付息方式:本公司債皆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發行在外餘額按票面利率單利計付息乙次。 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公司債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且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利息。 九、擔保方式:無。 十、債券形式:本公司債皆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一、受託人:本公司債皆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受託人,代表債權人之利益行使查核及監督本公司履行本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責,並訂立受託契約。凡持有本公司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時認購或中途買受者,對於本公司與受託人間受託契約規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公司債發行辦法,均予同意承認並授與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代理,此項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容,債權人得在規定營業時間內隨時至本公司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閱。 十二、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公司債皆委託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代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十三、承銷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辦承銷商。 十四、通知方式:有關本公司債應通知債權人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公告之。 十五、銷售對象:本公司債之銷售對象僅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發行人: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董事長徐旭東 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