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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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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6條修正條文上路 集保結算所同步清查AML/CTP系統VASP使用資格

稽核室 楊舜宇

洗錢防制法第6條修正條文於2024年7月31日修正通過,行政院依同法第31條規定,公告施行日期為11月30日,依據本次修正條文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若未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反者將可能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法人違反規定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為配合上述修正,金管會於11月26日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以下稱登記辦法)作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VASP)進行登記之具體規範,全文共計31條。依據登記辦法之規定,本次受規管之對象包括: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法幣間之交換(俗稱法幣交易)、虛擬資產間之交換(俗稱幣幣交易)、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例如:託管或非託管錢包業者等)、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例如:虛擬資產之發行人及承銷業者等),並排除數位形式之新臺幣(CBDC)、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關於登記條件及程序方面,登記辦法規定VASP公司、有限合夥、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消極條件(第4條)、應檢送之申請書及申請對象(第5條)、開始營業期限及應加入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第6條)、主管機關得不予登記之情形(第7條)、登記後得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情形(第8條)、VASP業者變更特定事項應經申請及核准(第9條)等,其中VASP業者申請洗錢防制登記時,除應檢具服務商資料表外,另需訂定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質受益人名冊及經會計師複核之內部控制制度檢查表及審查意見書等文件,加強對於VASP業者之內部控制制度及洗錢防制之落實。

在VASP業者的管理方面(包括:虛擬資產服務商、虛擬資產交換商、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虛擬資產移轉商、虛擬資產保管商及虛擬資產承銷商),登記辦法要求VASP業者經營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內部控制制度及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為之(第10條)、收受客戶法幣時,應留存於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專戶並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第11條)、應訂定持續營運政策與程序、建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配置充足適任之資訊安全人員(第12條)、建立客戶申訴處理程序並公平且迅速地處理與客戶間之爭議(第13條)、重要事項公告及揭露(第14條)、留存客戶辦理服務之紀錄備查(第15條)、公告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交換價格決定方式及交換數量,包含虛擬資產之白皮書網頁連結(第16條)、訂定及公告虛擬資產交換規則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第17條)、訂定虛擬資產之上下架審查標準及審核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第19條)、訂定及公告虛擬資產交易規則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第20條)、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第21條)、虛擬資產移轉商應訂定及公告虛擬資產移轉規則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第22條)、保管客戶之資產應與自有資產分別獨立(第23條)、不得約定客戶之虛擬資產所有權移轉於虛擬資產保管商、應與自有之虛擬資產分離保管,不得約定混合保管(第24條)、非依客戶指示、抵銷客戶對其費用債務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事由外,不得動用客戶之資產(第25條)、應就客戶資產之保管訂定及公告保管政策及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第26條)、保管客戶資產應確實記錄個別客戶之姓名、錢包地址、轉入轉出等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並至少每年委任會計師出具保管之客戶資產報告並公告(第27條)、承銷虛擬資產之公告處所及應行公告事項(第28條)、應訂定及公告虛擬資產承銷規則,並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第29條)。

此外,為使新法施行不致對於現有VASP業者造成立即影響,登記辦法設有過渡條款,在洗錢防制法及登記辦法施行前,已依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虛擬資產相關業務之業者或人員(截至11月27日共計26家),至遲應於2025年3月31日前向金管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並應於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記,屆期未辦理登記或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繼續經營業務(第30條)。

為接軌FATF於2021年10月公布之「針對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基於風險的方法的更新指南」,新規定的實施,應有助於未來APG對我國實施交互評鑑時,作為我國管理VASP業者之具體證據,並落實洗錢防制。

本次洗錢防制法之修正及登記辦法發布後,VASP業者已成為特許行業,未向金管會辦理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將不可經營此項業務,否則會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由於登記辦法之適用對象不僅限於法人,亦包括個人在內,因此不論是規模較大的虛擬資產交易所,或者規模較小之個人幣商,均須配合辦理登記,而登記辦法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登記應遵循事項如:建立內控制度、資安、洗錢防制以及組織型態等,勢將增加VASP業者之法遵成本,並使無法達標之業者逐漸退場(例如幣安已於11月29日全面下架國內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C2C幣商資訊),登記辦法上路後對我國VASP業界之影響,未來應持續觀察。

本公司目前建置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AML/CFT)」及「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CTP)」兩系統亦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上路,同步清查所有申請使用前述系統之VASP業者,是否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並對未完成登記之VASP業者予以停用,以確保VASP使用單位均遵循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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