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提升投資人資金運用效益,並滿足上市櫃公司員工及原股東參與認購公司新股之資金需求,主管機關於113年8月19日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認股借貸」業務於113年11月11日正式上路。
證券商的款項借貸業務可分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兩種,其發展脈絡可追溯至民國95年,當時為滿足客戶購買有價證券之短期資金融通需求,主管機關始開放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作業,核准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業務,依融通期間可分為T+5型(融通期間為T+2日至T+5日,T+2日起計息)及半年型(融通期間為6個月)。然而,該業務之借貸目的主要限於支應買進有價證券交割款項,為使投資人持有之有價證券得以再投資使用,並提升證券商資金運用效率,主管機關於民國105年進一步開放證券商得與客戶約定,以客戶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作為擔保,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款項可自由運用不受限制,即「不限用途款項借貸」,融通期限以6個月為限。
而此次擴大開放的「認股借貸」業務可歸類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的一種,情境係為上市櫃公司發行新股(現金增資)時,具員工或原股東身分的投資人若欲認購新股,僅需繳交部分自備款,再搭配證券商融通款項作為認購股款,當新股配發時將全數轉撥入認股借貸證券商擔保品專戶作為擔保品,其資金融通期限不得超過30日,但得於融通期限屆滿前申請轉換為半年型融通方式。
配合本案推動,本公司與證交所及證券商公會多次共同研議,確立相關作業規範及流程,並規劃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之基本資料建置、認股借貸申請及擔保品撥轉等作業,本公司於辦理有償認股之新股配發交付作業時,會依據認股借貸申請明細,將新股自客戶帳戶轉撥至認股借貸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本案於113年11月11日上線當天即有業者開始受理認股借貸業務,並順利完成開辦首例。
「認股借貸」相關規範除了訂定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8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號函令公告修正之「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亦可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修訂之「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及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各項規章提供業者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之法源依據,並訂定擔保品種類限制、擔保維持率、融通期間及相關作業流程。
「認股借貸」業務的推出,可望為資本市場帶來三大實質效益,創造證券商、投資人及發行公司三方多贏局面:對證券商而言,將可擴大業務經營範圍,並活絡證券市場;對投資人而言,能夠滿足作為員工或原股東認股的資金需求,降低投資門檻;對發行人而言,亦有助於提升企業籌資效能,支持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