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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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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主管機關強化委託書規則之修法重點與過程

稽核室 陳文忠

主管機關自71年間訂定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至今,期間因應證券巿場實務變化,歷經多次修正,例如在85年間,時有發生以給付金錢予股東取得委託書之情事,主管機關即修正委託書規則,禁止給付金錢予股東取得委託書之價購行為,此後價購委託書之案例逐漸減少,94年間發生委託書驗證之爭議案件,主管機關又修法規定委託書統計驗證及其驗證內容,以達到導正委託書使用與管理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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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證券市場少數公司有經營權爭奪之個案,雙方陣營密集召開多場股東會、質疑委託書徵求業者遭一方陣營壟斷之不公平現象、甚至仍有價購委託書之傳聞、報導及檢舉等情事。主管機關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爰自110年起指示本公司就委託書徵求與使用所發現之問題,收集實務意見並研提建議措施,提供作為管理及修法之參考。為協助主管機關推動修法並聽取外界意見,本公司自110年12月中起,多次邀集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股務單位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業者,召開座談會說明修法方向,聽取業者之意見反應與建言,並適時向主管機關反映。 金管會黃天牧主委表示,修法應兼顧確保業者從業人員之權益,為消弭業者對修法之疑慮,本公司於法規公布前建議主管機關適度調整委託書規則修正內容,並就業者關心未來違規責任歸屬之認定,以及徵求契約內容載明事項、合理性等調整後內容,再次與業者交換意見,提出案例說明與業者充分溝通,並呼籲業者應加強人員教育訓練善盡監督管理責任,適時化解疑慮,俾對主管機關之修法給予支持。 本次委託書規則修正重點,涵蓋法制及管理兩個層面,強化徵求契約訂定的合理性及監理資訊、提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的資格條件及專業素質、以及提升徵求人及徵求事務業者辦理徵求事務之遵法性。特別是在遵法性方面,列出四種重大違反委託書規則重大使用限制或徵求資格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者,將於一年內限制其擔任徵求人或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之資格,且徵得之委託書不計算表決權。 主管機關已於111年8月17日正式公布實施,為讓業者有充分時間因應法規修正以調整其公司作業,主管機關也訂定緩衝期至同年12月31日,以協助業者因應。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及專家學者表示,此次委託書規則修正,強化對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的管理,提升辦理徵求事務的法令遵循,應可有效避免發生委託書徵求亂象,有助於提升公司治理與穩定證券市場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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