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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證券交易法修正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移交審計委員會及商業法院裁定之觀察

稽核室 楊舜宇

證券交易法制定於民國57年4月30日,期間歷經28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在110年1月27日,本次修正草案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8月16日預告,行政院會於112年4月20日通過,立法院在同年5月30日依行政院版照案三讀,經總統令於6月28日公告,並於6月30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正主要重點有二:第一為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等攸關公司之重大事項,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修正條文第14-4條);第二為當發生正當理由使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為避免對於公司營運造成影響,因而增訂應經審計委員會決議之事項,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修正條文第14-5條),同時要求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基於審計委員會成員之身分,對於財務報告出具同意與否之意見,若有違反時應予以處罰,以維持公司治理的精神(修正條文第178條)。

本文以下主要探討修正條文第14-4條將獨立董事召集股東會之權限回歸由審計委員會行使之緣由。談到獨立董事制度的誕生,係證券交易法於95年修正時,為效法國際趨勢,而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企盼藉由獨立董事超然公正的地位,發揮監察職能,加強企業內部控制,並利用其角色上的獨立性不受利益牽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召開時,能勇於持保留意見或反對意見並且留下會議紀錄,其立意不可謂不善。此後,主管機關逐步推動上市櫃公司採用,直至111年起全體上市櫃公司均已正式設置獨立董事取代原有監察人之職能。

然而,實務運作的結果,不時可見到當發行公司發生經營權爭議時,即有獨立董事援引證券交易法第14-4條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而單獨召集股東臨時會,其議案不外乎是解任特定董事或全面改選董事,甚至有同一公司之不同獨立董事,在同日不同地點或十分相近之日期,分別召開股東臨時會舉行全面改選,而產生兩組截然不同的董事名單或作成完全相反的決議,也就是俗稱「股東會鬧雙胞」,導致全體股東無所適從,除了難以行使股東權利並影響公司正常運作外,也使掌管公司登記事項之行政機關經濟部在受理公司變更登記時造成紛擾。因此,實務及學界上逐漸出現改革的聲音,認為應適度限縮獨立董事之權限,透過修法遏止單一獨立董事任意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回歸審計委員會經過合議方式審慎評估後,始得召集,方符合公司法第220條所稱為公司利益而有必要時之要件。

在本次修法前,實務上發生經營權爭奪的雙方,為制止另一方召開股東會,大多藉由向法院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禁止另一造行使董事職權、不得執行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事項、禁止行使股東表決權,或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等等,並另行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援引依民事訴訟法第538-1條規定,聲請緊急處置,請求禁止另一造召集股東會的案例。

此類事件於商業事件審理法110年7月1日施行後,均歸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依商業事件審理法及施行細則的規定,商業法院在審理此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應審酌保全之必要性,其考量情事有四:一、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二、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三、權衡處分與否對兩造現在及繼續損害之可能性及程度。四、對公眾利益之影響。因此,當事人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必須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且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等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並應由聲請人提出相當證據釋明之;而此處所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它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然而,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應釋明至何種程度,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確認之。至於重大與否,必須視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而定,始得謂為重大而具有保全之必要性,實務上商業法院在審酌時均會逐一論述此四要件。

再觀察商業法院作出之相關裁定,對於當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結果准駁互見(駁回者如:111年度商暫字第5、13、17、19、23、30號裁定;准許者如:110年度商暫字第7號、111年度商暫字第38號、112年度商暫字第1號裁定等),主要還是依據兩造提出的證據及說法是否足以說服商業法院,認為已符合四要件,而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性。

在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後,原本獨立董事握有的股東會召集權,已改為由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應可有效減少「股東會鬧雙胞」之情事發生,以及減少商業法院受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案件,讓股東會之召集回歸正軌,亦即原則由董事會召集,例外時始由審計委員會為公司利益有必要時而召集。不過,在本次修法限縮獨立董事召集股東會之權限後,未來是否會產生其他餘波效應,或者有心人是否會另謀其他出路,仍宜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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