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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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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理革新,集保啟動委託書徵求契約查核

稽核室 鄭妙儀

每年皆有少數上市(櫃)、興櫃公司或因經營階層長期持股不多,或公司有豐厚資產,或有獨步市場之技術,致有心人士欲透過徵求委託書取得董事席次。為了防止徵求委託書成為有心人士入主公司的手段,並導正委託書「協助市場派取得公司經營權」的社會觀感,金管會於民國110年起即研議再次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並囑咐集保結算所研提相關建議。本公司秉持協助金管會維護金融秩序之使命,除了委請專家學者研究美、日、新、港的實務作法作為修法建議外,另在法規修訂過程中,積極盤點相關議題,於法規預告前後多次邀請業者召開座談會,溝通修法內容並聽取業者意見,以求修法內容能強化對委託書徵求作業管理並契合實務作業。金管會於111年8月17日再次修正委託書規則,期望透過強化委託書徵求事務的管理措施,維護證券市場委託書徵求秩序,消弭徵求亂象。 實務上,欲介入主導公司股東會議事,取得多數董事席次之一方,除須提升公司持股外,往往亦會委託徵求場所遍布全台的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如三大通路業者,全通、長龍、聯洲),代為向股東徵求委託書。有關徵求及代為處理徵求之報酬,過去由雙方協議訂約,資訊並未揭露,倘非為正常對價,恐為市場指摘。因此,為強化徵求事務相關契約訂定之合理性,111年新公布修正的委託書規則中新增第7條之3,首次於法規中明定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或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於契約中「訂明報酬」,並確實執行認識客戶作業,且應「每年」重新簽訂契約。考量業者需要作業時程因應法規更動,本次修法訂有緩衝期,自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新增第7條之3主要目的,第一為防止委任股東或徵求人以偏離市場的勞務費用,委任徵求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徵求委託書,因而要求其揭露報酬資訊、計算及付款方式;第二係避免徵求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簽訂過長契約,而有長期綁約或壟斷之疑慮。 配合本次委託書規則修正,本公司依金管會指示將查核徵求契約列入年度查核計畫。今年首度進行契約書查核作業,共計查核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共20家次,查核契約共459個,抽樣契約涵蓋標的公司產業類別分布為電子57%、傳產40%及金融3%(如附圖),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並無異常情事。為使查核作業臻於完善,本公司另於查核後進行查核座談分享,就查核情形、流程及結果進行交叉分析及檢討,期望透過查核作業的執行督促徵求業者落實法令遵循,強化內控制度。本案在金管會指導下,透過提升徵求契約訂定之合理性及監理資訊,並兼顧實務作為,實現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塑造優質的公司經營環境,俾維護我國證券市場委託書徵求制度之秩序,達到協助金管會市場監理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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