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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000年6月30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8條修正,增訂發行人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及以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規定;另公司法亦於2001年11月12日,增訂第162條之2及第257條之2條文,明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發行人無實體發行股份及公司債之登錄機構。
本公司爰積極研擬集中保管帳戶架構之調整,將發行人納入成為參加人,規劃無實體發行之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等作業。並自2001年12月20日起開辦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作業,為我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建立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