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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主管機關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深耕台灣布局海外市場之長期推動政策,並因應專業投資機構需求,爰提供跨境保管服務,經主管機關於104年5月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核准本公司得經營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及相關帳簿劃撥業務,並建置以網際網路為執行介面之跨境保管系統,於104年8月正式上線運作。

跨境保管有價證券

本公司提供在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以下稱外國保管機構)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跨境保管服務,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得委託本公司向外國保管機構申請開設帳戶辦理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為限: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
  2.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委託本公司保管外國有價證券時,應檢具相關書件,由本公司向外國保管機構申請開設該機構個別款券帳戶(以下稱個別款券帳戶),本公司於外國保管機構完成開設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個別款券帳戶後,即為該機構設置跨境保管帳簿,記載保管之款券異動明細及餘額等。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款券交割、款券轉帳、借券或換匯作業時,應使用電腦連線或其他傳輸作業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轉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俟該機構完成相關作業後,本公司即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並辦理其帳簿之登載。

帳戶架構及保管系統

圖片

營運架構 圖片

買賣交割作業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交割或券項轉帳作業時,應操作「交割指示」交易,或填具「交割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交割作業。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交割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券帳簿登載後,本公司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券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款項撥轉作業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將其於外國保管機構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匯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或轉帳至該外國保管機構內之其他帳戶時,應操作款項撥轉交易,或填具款項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核資料無誤後,即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匯款或轉帳。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匯款或轉帳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帳簿登載後,本公司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項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將款項匯入其個別款券帳戶時,應操作款項匯入交易,或填具款項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核資料無誤,並俟外國保管機構完成款項入帳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帳簿登載後,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項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稅務作業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申請各國市場之租稅身分登記作業時,應填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填寫外國保管機構申請文件併同送交本公司。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將申請文件轉送外國保管機構,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稅務登記作業後,即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還本付息作業

本公司於接獲外國保管機構之還本付息入帳款項通知後,辦理分戶帳戶還本付息分配作業。

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機構有價證券發行人公司行動資訊之通知時,即建立公司行動訊息資料,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為後續處理。前項公司行動訊息內容需由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回覆者,該機構應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操作公司行動訊息回覆交易。

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個別款券帳戶之款券帳簿登載後,本公司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券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帳務作業

本公司每日接收外國保管機構款項及券項餘額表,並逐一比對相符後完成結帳作業,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得查詢庫存餘額表、款項餘額表、交割明細表或款項明細表,核對其跨境保管帳簿記載之款券異動明細及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