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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實施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制度後,依據證交法、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本公司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彙總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通知發行人。

另依經濟部2013年1月函釋,少數股東及監察人依據公司法召集股東會,其地位應等同於發行公司本身之召集,本公司爰訂定相關申請程序,配合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以保障召集權人及投資人權益。

證券所有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