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12月14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以112年12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8號公告,第一階段自113年1月1日起行政委託本公司辦理非屬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案件審查業務。本項業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係分階段委由本公司辦理,其於同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F號函,載明自113年1月1日起由本公司辦理事前審查之相關範圍及程序。
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13年12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2號公告,第二階段自114年1月1日起行政委託本公司辦理非屬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境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業務,並以113年12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8號函,載明自114年1月1日起由本公司辦理事前審查之相關範圍及程序。
相關規範請至「文件下載」參閱本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