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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112年12月14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以112年12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8號公告,自113年1月1日起委託本公司辦理非屬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案件審查業務,另本項業務主管機關係分階段委由本公司辦理,主管機關以112年12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F號函,載明前述已正式行政委託之案件外,第一階段由本公司辦理事前審查之相關範圍及程序。相關規範請至左方「文件下載」參閱本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