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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興櫃股務作業委辦轉自辦、趨嚴管理
2012/11/21
上市櫃興櫃股務作業委辦轉自辦 趨嚴管理
101.11.21
金管會鑑於近年來有公司涉經營權爭奪時,任意將股務作業由原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為自辦,這些公司辦理股務作業之公平性、公正性影響股東權益甚鉅,更造成證券市場亂象,主管機關為強化管理,於日前核定集保結算所修正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提高上市(櫃)、興櫃公司委辦變更為自辦資格條件之門檻。
集保結算所表示,即日起上市(櫃)、興櫃公司欲將股務事務變更為自辦股務時,除須具備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合格股務相關人員、設備外,並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再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報,自集保結算所審查資格條件合格屆滿六個月後,才可以自辦股務;另為了加強股務人員的本職學能,同時也規定應參加一定時數的股務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本次修正內容也增訂了公司不得變更為自辦股務的消極條件,包括最近三年度經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辦理資訊揭露評鑑結果未達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以上者、公司或其董事長、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因違法或犯罪行為受主管機關糾正或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者,以及公司股票被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