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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0

公告

主旨:為公告公庫法第六條規定事,請 查照。

公告事項:

一、 依據中央銀行國庫局98年5月20日台央庫字第0980028020號函辦理。

二、 查奉 總統98年5月6日公布修正之公庫法規定,各級公庫代理銀行辦理公庫事務保管業務得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收款業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辦。另公庫法第六條規定,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於清理或破產時,其所代理或代辦之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受償之順序,依序為鄉(鎮、市)庫、縣(市)庫、直轄市庫及國庫。為優先保障地方政府推動各項政務所需之款項,並兼顧代理公庫銀行之其他客戶權益,爰將上開規定,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