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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恐將不得自辦股務事務

2020/06/30

大同公司於6月30日召開109年股東常會,並全面改選6席董事、3席獨董,集保結算所在查核大同公司受理股東報到時,發現部分自然人、法人、投資專戶等股東及委託書徵求人的表決權在未經權責單位查明前,逕遭到大同公司剔除,集保結算所已經在第一時間向大同公司法務長及股務主管說明表示,股東辦理報到時,公司要依規定發給表決票和選舉票,不得自行剔除股東的表決權,影響股東權益,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的話,將向主管機關建議大同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關於公司召開股東會,無論是股東親自出席或是受託出席股東會,公司都要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另外,公司已公告徵求人資料,表示徵求人之身分已被認定,而公司又在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徵求股份之表決票及選舉票,此舉已經嚴重影響眾多委託出席股東的權益。

集保結算所表示,大同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恐已違反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得依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公司違反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辦理股務事務,命令糾正或處罰違反規定之公司,並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另外,股東認為其權益受損,可以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公司股東會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