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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詢答

成交單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票券次級市場成交單電子遞送的對象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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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保結算所自109年10月26日起,提供票券商與票券商間次級市場成交單電子遞送服務。

  • 2.

    承銷票券商如初級市場發行登錄作業如尚未完成登錄,是否可輸入次級電子成交單並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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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次級電子成交單不受初級完成發行登錄之限制。

  • 3.

    有無規定票券次級市場買賣票券商哪一方須先發送成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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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系統可接受買賣雙方發送成交單,並無限制傳送先後順序。

  • 4.

    如輸入票券次級電子成交單時,交易對象款戶帳號或券戶帳號未輸,系統可否自動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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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系統可協助自動帶入。

  • 5.

    票券商輸入次級電子成交單指令最晚可輸入到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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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0。

  • 6.

    次級成交單指令和交割指令是否有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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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系統未檢核成交單是否有相對應之交割指令。

  • 7.

    成交單接收方是否也要傳送次級市場電子成交單予交易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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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成交單接收方應傳送反向成交單予交易對手。

  • 8.

    成交單接收方是否需回傳確認指令告知交易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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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單接收方不需回傳確認指令予交易對手,但仍需檢視交易對手傳送成交單內容正確性。

結算交割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票券集保結算制度何時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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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實施。

  • 2.

    本制度實施後,投資人如何辦理票券買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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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實施後,投資人與票券商間之交易程序仍維持現行作法,但過去以現券或保管收據人工辦理交割方式,將改採帳簿劃撥。因此,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新作業方式如下:

    1. 投資人請先至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券項劃撥帳戶之開戶,並請指定該清算交割銀行之新臺幣或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作為款項交割帳戶。投資人可視需要至多家清算交割銀行開戶。

    2. 投資人每次與票券商洽妥買賣票券後,應以臨櫃或其他清算交割銀行提供之服務(如語音、網路銀行等)辦理交割內容之確認。投資人亦可以事先與清算交割銀行簽訂「短期票券交割授權書」,授權該行代辦交割確認事宜,如此,投資人即可不須每次辦理確認事宜。

    3. 投資人買入票券時,應先於款項交割帳戶存足應付交割金額與手續費,清算交割銀行於執行交割時即自動予以扣帳;投資人賣出票券時,清算交割銀行將扣除手續費後之款項撥入投資人款項交割帳戶。

    4. 投資人之交割明細與庫存餘額,可由清算交割銀行列印存摺或提供對帳單核對。

  • 3.

    前題之手續費如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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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非政府機構或財團法人,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相關費用宜由使用者負擔。各項費率之訂定,由「研究發展及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且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後,報送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核備後施行。

  • 4.

    投資人與不同票券商交易時,是否須使用不同券項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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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一個劃撥帳戶即可用來與不同票券商辦理交割,投資人亦可依其需要在不同清算交割銀行開立多個券項劃撥帳戶,但每一次交割只能使用一個券項劃撥帳戶。

  • 5.

    投資人每次交割時,可否使用二個以上存款帳戶收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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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因為每一個券項劃撥帳戶只能對應一個款項交割帳戶,因此投資人每次交割時,不可使用二個以上帳戶收付款項。

  • 6.

    投資人原有之銀行存款帳戶,是否可作為款項交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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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有新臺幣或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之銀行,如為清算交割銀行,則該帳戶即可作為款項交割帳戶,毋須開立新存款帳戶;惟新臺幣支票存款帳戶須經各該清算交割銀行同意後,始得辦理。

  • 7.

    投資人可否利用其原先於清算交割銀行開立之登錄債券款券帳戶做為短期票券之款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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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該銀行同時為債券及票券清算交割銀行時,投資人可透過其原新臺幣或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做為票券交易款項帳戶,惟券項帳戶因標的物之不同,須另行開立票券劃撥帳戶。

  • 8.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開立款、券帳戶之優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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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購買票券時,可直接至投資人帳戶扣款,毋須另行存(匯)款至票券商帳戶。

    2.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開立券戶,以帳簿劃撥方式持有票券,可避免發生票券或保管收據遺失、毀損之情事。

    3. 投資人可直接透過券項帳戶,辦理買斷票券之設質相關作業,簡化人工作業程序。

  • 9.

    投資人購買票券是否仍有最低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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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依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第2點規定,最低交易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美元一萬元、歐元一萬元、澳幣一萬元、人民幣五萬元及日圓一百萬元。

  • 10.

    本制度實施後,投資人是否還會收到成交單及保管收據?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投資人還是會收到票券商開立之成交單,但保管收據則以存摺或對帳單取代,不再製發。

  • 11.

    如當日投資人買進票券又同時賣出,其應收付款項可否合併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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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但僅限於與同一票券商間同一幣別之買賣才可以,與不同票券商之買賣就不能互抵。欲互抵時,投資人可要求票券商將當日所作次級買賣交易,以「整批差額交割」辦理後續交割作業。 所謂「整批差額交割」,係指處理一個票券商與一個投資人間,多筆交割指令之整批款項淨額交割處理。換言之,投資人可將當日與同一票券商所作之次級市場買賣交割合併處理,款項為該批買賣交割款之淨額。 例:投資人甲與A票券商當日買入票券新臺幣9900萬元,並賣出票券新臺幣4900萬元,兩筆交割採「整批差額交割」時,投資人甲僅須付給A票券商新臺幣5000萬元。

  • 12.

    若發行人一方面發行商業本票籌措資金,另一方面,亦於同日買賣票券,兩者資金收付可否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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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發行人可要求承銷票券商,將當日與該承銷票券商所作發行與買賣交易,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辦理,即可達成資金互抵之目的。

  • 13.

    投資人購買票券其交割款應於何時以前將成交價金存(匯)入款項交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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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結算交割時間,投資人購買票券,應先完成交割確認,並請務必於每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將交割應付款項存(匯)入投資人款項交割帳戶,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 14.

    投資人以RS(附賣回條件交易)方式買入票券後,可否辦理中途解約?處理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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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其方式是請票券商發送指令,更改原到期日與利率,投資人予以確認後,即按更改後RS履約條件,處理後續事宜。

  • 15.

    投資人如何以買斷之票券與非票券商間辦理質權設定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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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質權設定: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填具申請書向出質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設質作業。

    (二)質權塗銷:由質權人與出質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質權人持有之「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向質權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質權塗銷作業。

    (三)質權實行:

    1.質權人應出具下列法律文件之一,辦理其質權之實行:
    (1)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 (2)郵局存證信函。 (3)質權人切結書。

    2.由質權人填具申請書,出具雙方設定質權時之申請書第三聯,向其開戶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實行質權作業。

    (四)出質人、質權人之設質餘額,可由清算交割銀行列印存摺或提供對帳單核對。

  • 16.

    投資人如何以買斷之票券與票券商間辦理質權設定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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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質權設定(含買入後再設質):由投資人與票券商填具申請書向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設質作業。

    2. 質權塗銷:由票券商辦妥質權塗銷作業後,交付投資人質權塗銷通知書。

    3. 質權實行:票券商辦妥質權實行作業後,交付投資人「質權實行申請書」第二聯。

    4. 更換質權標的:由投資人與票券商填具申請書,向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更換質權標的作業。

    5. 投資人之設質餘額,可由清算交割銀行列印存摺或提供對帳單核對。

  • 17.

    凡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單位,應如何辦理免扣繳利息所得稅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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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簡化票券商、投資人及清算交割銀行作業,自101年7月起,免稅單位投資人買賣短期票券時,改由票券商辦理免稅款輸入作業,以取代現行由票券商填具免稅款計算單交付投資人至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之作業。

法令規章 函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