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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股務有價證券拋棄

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公司提供無股務單位有價證券拋棄作業。

業務詢答

16.抛棄股份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集保帳戶內之已下市(櫃)、下興櫃之股票,應如何拋棄該類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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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集保帳戶內已下市(櫃)、下興櫃股票拋棄股份之方式,應視該股票發行公司目前有無股務單位提供股務服務及股票之發行方式而定,相關處理方式分述如下:

    (一)設有股務單位提供服務:

    1.屬實體發行股票者,須向證券商申請辦理領回股票後,再持股票及證券商掣給之證券交付清單,逕洽該發行公司股務單位辦理拋棄股份。

    2.屬無實體發行股票者,應先洽發行公司股務單位取得該發行公司集保帳號後,持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拋棄股份聲明書等文件,至往來證券商提出拋棄股份轉帳之申請,由證券商將申請書件送交集保結算所轉送發行公司股務單位後,辦理後續轉帳事宜。

    (二)無股務單位提供服務: 依經濟部解釋,股東將拋棄意思表示之通知送達發行公司於經濟部之登記地址時即發生效力。故投資人可持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寄發至發行公司登記地址通知發行公司拋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等文件,至往來證券商提出拋棄股份轉帳之申請,由證券商將申請書件送交集保結算所,辦理後續轉帳事宜。

  • 2.

    集保結算所是否提供投資人查詢發行公司股務承辦單位、股票發行方式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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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股票之發行方式、目前有無股務單位,及股務單位名稱與聯絡電話等,請至股務資訊服務平台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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