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詢答
法令規章
函文公告
13.異議股東交存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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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四項規定,股東請求公司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股票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請問相關程序為何?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一)發行公司因企業併購委任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異議股東股票交存時,應函知集保結算所,並於受委任機構開設異議股東交存專戶,憑以辦理異議股票交存、退回等帳簿劃撥作業。
(二)異議股東股份收買之受委任機構應具函載明發行公司名稱、異議股東交存專戶之戶名、帳號、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日期及交存期間等相關資料通知集保結算所。
(三)異議股東於交存期間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並填具申請書,洽往來參加人申請,操作「異議股東股票交存/退回轉帳」交易(代號G20),將異議股東交存股票撥入發行公司異議股東交存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