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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

投資人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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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櫃)、興櫃公司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款,或依企業併購法辦理現金合併作業時,對扣押、設質、已撥入法院拍賣專戶及法院提存專戶股票相對應之現金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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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櫃)、興櫃公司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款,或依企業併購法辦理現金合併作業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均會將設質、扣押、法院拍賣專戶明細相關資料及法院提存資料提供股務單位,對此部分股票相對應之現金,股務單位應注意下列事宜:
    一、設質部分: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之設質資料,質權人及出質人有關孳息歸屬之約定辦理,設質雙方未為減資/併購/收回/還本款項歸屬約定者,其該欄位保留空白,該部分款項由發行人或股務單位保管,俟出質人、質權人或買受人檢具質權解除、取得質物或法院拍賣轉帳之證明文件後,再由股務單位將款項交付出質人、質權人或買受人。
    二、扣押部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會編製「法院扣押資料彙總表」(報表代號ST56J)提供予股務單位,並將上市(櫃)、興櫃公司異動事由通知執行機關,因此股務單位應保管此部分之現金並俟接獲執行機關指示辦理解交。
    三、法院拍賣明細資料部分: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之「證券所有人名冊拍賣明細檔」資料,保管此部分之現金並俟接獲法院指示辦理解交。
    四、法院提存資料部分: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之「法院提存名冊檔」資料,將款項匯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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