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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作業

自1994年5月2日實施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設質交付作業,包含質權設定、解除、實行質權、質權移轉、質權餘額轉帳等設質交付方式。

業務詢答

02.無實體發行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股票設質之孳息如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之「代保管明細」,質權人如何申請轉帳撥入至質權人參加人之「設質專戶」,續充設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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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票設質之孳息如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約定由質權人領取者,質權人可填具「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於申請書簽蓋集保帳戶原留印鑑,並檢附印鑑核驗證明向發行人股務單位申請。

    二、股務單位檢視「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質權人填寫之資料是否正確,並操作「設質交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66)列印「設質交付資料查詢單」,查詢出質人及質權人有關設質孳息約定無誤,及審核其申請轉帳之數額是否無誤。

    三、股務單位操作「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47)辦理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作業,將「登錄專戶」之「代保管明細」股票撥入質權人參加人之「設質專戶」。

07.設質交付相關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股票無實體發行後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之股票,股東如何辦理設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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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發行人於其保管劃撥帳戶項下開立質權人及出質人一般保管帳戶,並開立「設質專戶」。

    二、由發行人將出質人股票由「登錄專戶」撥至出質人帳戶。

    三、發行人依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之申請書操作相關連線交易,將出質人股票撥至「設質專戶」,並將已簽章之單式存摺交質權人收執。

    四、股務單位應請質權人申請「網際網路帳戶資料查詢登記」作業,並於完成登記及設質作業後,請質權人登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網站系統取得「認證編號」,俾事後得行使質權人相關作業。

  • 2.

    如何辦理集保帳簿劃撥質權設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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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質人及質權人均須開設集保帳戶,並由出質人持集保證券存摺及開戶原留印鑑填具「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加蓋出質人集保帳戶原留印鑑及質權人印鑑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

  • 3.

    投資人買進之有價證券,何時可申請辦理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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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人買進之有價證券,須於有價證券劃撥入帳後次一營業日(即買進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始得申請辦理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設質之有價證券於質權存續期間,出質人不能申請辦理領回、賣出、轉撥及匯撥等交易。

  • 4.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後,孳息之領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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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人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質權設定,其孳息之領取係由集保結算所將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姓名、設質數額及孳息約定事項通知發行公司辦理登記,並由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出質人及質權人雙方辦理質權設定時填寫之『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之約定;孳息約定屬出質人時,以帳簿劃撥方式直接撥入出質人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孳息設定屬質權人時,則由該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將孳息保管於發行公司登錄專戶代保管明細帳內,出質人欲領取指定年度孳息時,需洽質權人向往來參加人提出申請,由該參加人透過連線電腦通知集保結算所,將孳息領取人之變更通知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後續事宜。

  • 5.

    已設定質權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出質人屆清償期未為清償,質權人應如何實行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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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仍未受清償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實行質權,質權人參加人接獲其送交之申請書件,審核無誤後,除將相關資料通知集保結算所外,另需將申請書件送交集保結算所審核無誤後,始辦理帳簿劃撥作業:

    (一)法院強制執行:質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即核發執行命令予質權人之往來參加人,該參加人再依據法院之執行命令內容作扣押交易或轉帳至法院指定之拍賣帳戶,或將設質之有價證券交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

    (二)自行拍賣:質權人須填具相關申請書及賣出委託書,並提示存摺及檢附已通知出質人之郵局存證信函、法院認證函或切結書及已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賣出後,即可持賣出證明及前述拍賣文件,向參加人申請將設質之有價證券轉撥至質權人之集保帳戶。

    (三)取得所有權:質權人得經出質人同意取得質物所有權,質權人於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須填具相關申請書,並提示存摺及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及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約定書,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將設質之有價證券轉撥至質權人之集保帳戶。惟上述作業以下列有價證券為限:1.上市有價證券以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2.未上市有價證券。

    (四)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設質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時,應填具相關申請書及檢附主管機關認可成立之公正第三人所出具之拍定證明書、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之公證人等出具之證明、質權人出具之聲明解除質權之通知書、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文件,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將設質之有價證券轉撥至拍定人保管劃撥帳戶。

  • 6.

    興櫃股票辦理實行質權,與上市、櫃股票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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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9條規定,質權人拍賣質物,除聲請法院拍賣者外,得照市價變賣,並應經公證人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出質人以興櫃股票辦理設質後,質權人若欲於興櫃市場以自行拍賣方式實行質權,因興櫃市場為議價制度,其成交價格係由投資人與推薦證券商雙方議定,依上開規定,質權人須就出售價格提出公證人或商業團體出具之市價證明,集保結算所始受理質權人以自行拍賣方式辦理興櫃股票實行質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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