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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詢答

08.轉換/贖回/賣回/兌回代轉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投資人是否可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交)換公司債之轉(交)換、贖回、賣回、受益憑證買回及存託憑證之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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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資人須持『證券存摺』到原掣發存摺的證券商處,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交)換公司債之轉(交)換、贖回、賣回、受益憑證買回及存託憑證之兌回。

    (二)轉換公司債之轉換作業已開放證券商以電子方式受理,惟部分證券商尚未提供此項作業,投資人於辦理前請先洽詢往來證券商確認是否得以電子化方式辦理。

  • 2.

    發行公司發行之轉(交)換公司債到期時,投資人是否需向發行公司申請贖回或賣回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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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保結算所於轉(交)換公司債到期時,會依發行公司之申請,將債券持有人名冊通知發行公司,投資人無需向發行公司申請辦理。

其他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發行人發行交換公司債者,有關交換作業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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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發行人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項下開立「交換債專戶」(戶別41),並將交換標的股票撥入「交換債專戶」辦理集中保管。

    二、發行人應於交換債券發行前將下列事項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一)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文件(中央政府交換公債除外)。

    (二)發行條件及公告或發行辦法。

    (三)交換價格或調整後之交換價格。

    (四)停止交換之期間。

    (五)收回/贖回之期間。

    (六)其他交換必要事項。

    上開事項有異動時,發行人應於生效日三營業日前,將異動事項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三、交換公司債持有人得於發行人所定交換期間內,持證券存摺、原留印鑑至其所屬參加人申請交換公司債交換作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將申請交換資料交以電子郵件傳送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四、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審核無誤後,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透過連線電腦操作「交換債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59),輸入相關資料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比對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輸入資料,與申請人申請資料相符後,將交換標的股票自發行人交換債專戶撥入申請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於股票撥轉之次一營業日編製「交換公司債標的股票轉撥明細表」(報表代號ST120)傳送至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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