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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

證券商公會於2003年7月15日第2屆第16次理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於2004年11月29日起將信用交易異動明細及餘額資料亦納入證券存摺。

業務詢答

01.帳簿劃撥配發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投資人採行帳簿配發之股票,配發當日可否賣出、償還融券?可否申請領回及匯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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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發當日客戶可以賣出、償還融券,但不得申請領回。另為避免將配發新股抵用配發前一營業日及前二營業日之賣出交割數額,故於配發當日及次一營業日計入客戶餘額之「劃撥交付控管數額」。辦理匯撥作業時需以「控管證券存券匯撥」交易(代號A63)完成,匯入方之客戶餘額仍計入「劃撥交付控管數額」。

  • 2.

    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如屬高權值配股時,集保結算所如何將其交付各授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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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主管機關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88)台財證(四)第○四四五六號函示,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起,投資人融資買進之股票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做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之擔保品。本公司辦理配發作業時,如屬無償配股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信用擔保品者,於配發予證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後再依發行公司提供之無償配股比率,計算擔保品無償配股數額,將擔保品股數自證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轉撥至授信機構融資融券專戶。

其他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有價證券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終止登錄後,是否得為帳簿劃撥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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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自終止登錄日起,除提供有價證券之質權消滅(交易代號320)、法院扣押資料建置(交易代號150)、法院扣押資料異動(交易代號151)及融資融券結清等作業外,停止其他帳簿劃撥功能。

    二、發行人於交付實體有價證券予證券中保管事業後,除新增領回功能外,其他帳簿撥作業仍受前項限制。

法令規章 函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