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詢答

00.集保帳戶開戶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如何申請開設集保帳戶?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投資人可攜帶雙重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至證券商處填妥開戶申請書,開戶契約書及開戶所需基本資料,並簽蓋印鑑卡,取得證券存摺,即完成開戶手續;填寫開戶資料時,對通訊地址一欄,務必要正確,如有變更,亦請儘速向證券商處申請更正,發行公司對投資人之通知方能迅速確實的寄到投資人手中。

    (二)證券存摺可選擇掣發紙本或電子形式,紙本證券存摺由證券商直接掣發,電子式證券存摺則於收到集保結算所完成申請簡訊或電子信件後,下載集保e存摺APP操作驗證碼發送完成驗證即可。

    (三)另若您往來證券商提供線上開戶功能,前述開戶作業亦可透過證券商網站或APP線上申請方式完成。

  • 2.

    證券存摺遺失時,投資人應如何處理?是否仍可進行股票之買賣?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投資人持有紙本證券存摺遺失時,投資人應儘速到掣發證券存摺之證券商處,填具『存摺掛失/磁條毀損/存摺行次登錄申請書』及『掛失解除/補發存摺/磁條重建/單式存摺掛失、作廢申請書』,並分別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辦理掛失補發手續。辦理掛失補發期間,仍可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

  • 3.

    同一投資人是否可以在不同證券商開戶,各證券商所掣發的證券存摺可否通用?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同一投資人可以在不同證券商分別開戶,若投資人選擇之證券存摺屬紙本證券存摺,則各證券商所掣發的證券存摺只能在原掣發證券商使用,無法在證券商之間通用;若投資人選擇之證券存摺為電子式證券存摺,則可於集保e存摺APP中安裝各證券商掣發之證券存摺。

01.帳簿劃撥配發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投資人採行帳簿配發之股票,配發當日可否賣出、償還融券?可否申請領回及匯撥?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配發當日客戶可以賣出、償還融券,但不得申請領回。另為避免將配發新股抵用配發前一營業日及前二營業日之賣出交割數額,故於配發當日及次一營業日計入客戶餘額之「劃撥交付控管數額」。辦理匯撥作業時需以「控管證券存券匯撥」交易(代號A63)完成,匯入方之客戶餘額仍計入「劃撥交付控管數額」。

  • 2.

    透過集保結算所帳簿劃撥配發股票,為何配發之集保帳號並非投資人所期望之帳號?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此種情形可能係投資人於不同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號,於該種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本公司依最新通訊地址異動日期為準彙總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發行公司依據此資料申請將股票配發至該帳號,故投資人欲指定帳號時,可於當初接獲「股票帳簿劃撥配發通知書」時,填寫欲配發帳號,寄回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即可配發至指定帳號。

  • 3.

    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如屬高權值配股時,集保結算所如何將其交付各授信機構?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依據主管機關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88)台財證(四)第○四四五六號函示,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起,投資人融資買進之股票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做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之擔保品。本公司辦理配發作業時,如屬無償配股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信用擔保品者,於配發予證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後再依發行公司提供之無償配股比率,計算擔保品無償配股數額,將擔保品股數自證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轉撥至授信機構融資融券專戶。

  • 4.

    投資人同意提供買賣有價證券之金融機構款項劃撥帳號予上市(櫃)公司,有何好處?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為簡化上市(櫃)公司配息作業,自八十八年七月份起,只要投資人至證券商處填寫款項劃撥「同意書」,同意提供買賣有價證券之金融機構劃撥帳號資料,並由證券商透過與本公司連線之端末機,輸入該帳號,本公司將依其輸入帳號資料,予以納入證券所有人名冊,並依規定提供予上市(櫃)公司,上市(櫃)公司即可依據此帳號,將投資人所配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款項直接撥付至所指定之帳戶,可使配息相關作業更加便利。

02.無實體發行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未上市、櫃(興櫃)之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是否必需以無實體發行?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未上市、櫃(興櫃)之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仍可以實體發行。

  • 2.

    未公開發行公司可否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股票無實體?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規定,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故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無實體方式發行股票,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 3.

    股票無實體發行後,於停止過戶期間可否申請轉帳、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股票停止過戶期間除有同時停止買賣情形者外,仍可辦理轉帳、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作業。

  • 4.

    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之股票,有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原因需辦理轉帳,如受讓人(繼承人)於證券商有開立保管劃撥帳戶,應如何辦理將股票轉帳至其帳戶?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由受讓人(繼承人)至發行人股務單位申請於「登錄專戶」開戶,並由股務單位於「登錄專戶」項下將出讓人(被繼承人)非屬設質之股票帳務調整為受讓人(繼承人)名義後,再申請將股票轉帳至其開立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 5.

    股票因換發並以無實體發行後,股票如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未繳回實體股票前可否向公司申請辦理轉帳、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贈與等相關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不可以,股東應將實體股票繳回公司換發為無實體,始可辦理轉帳、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作業。

  • 6.

    股票設質之孳息如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之「代保管明細」,質權人如何申請轉帳撥入至質權人參加人之「設質專戶」,續充設質標的?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股票設質之孳息如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約定由質權人領取者,質權人可填具「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於申請書簽蓋集保帳戶原留印鑑,並檢附印鑑核驗證明向發行人股務單位申請。

    二、股務單位檢視「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質權人填寫之資料是否正確,並操作「設質交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66)列印「設質交付資料查詢單」,查詢出質人及質權人有關設質孳息約定無誤,及審核其申請轉帳之數額是否無誤。

    三、股務單位操作「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47)辦理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作業,將「登錄專戶」之「代保管明細」股票撥入質權人參加人之「設質專戶」。

03.結算交割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什麼叫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制度』?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為簡化證券市場結算交割作業,規劃推動實施『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制度』,由集保結算所負責辦理相關事務,本制度係利用高效率的電腦轉帳功能,完成證券市場結算交割作業,以提升證券市場運作效率,降低作業成本,同時擴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空間。自集保結算所負責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制度』之相關事務以來,即不斷研究開辦各項新種業務,以降低證券市場處理相關事務的成本,目前集保結算所辦理的業務,除了有價證券的保管、買賣交割轉帳外,還包括設質交付、證券借貸、轉換公司債轉換、ETF申購及買回等作業,均可以帳簿劃撥方式完成。

04.領回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證券所有人至證券商申請領回終止登錄之有價證券,應如何辦理?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證券所有人申請領回終止登錄改以實體發行之有價證券,得向其任一往來參加人提出申請,並一律採歸戶方式辦理,相關程序如下: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應於申請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歸戶領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乙式二聯蓋妥原留存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同意授權由參加人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歸戶領回作業。

    二、參加人審核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歸戶領回之資料無誤,使用連線電腦操作「歸戶領回申請」交易(交易代號A23)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接獲通知於其他參加人確認無誤後,除經法院扣押或設定質權外,即將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領回之有價證券餘額由其開設於其他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客戶帳,轉撥至申請領回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客戶帳。

    三、有價證券所有人再依其申請領回之參加人通知,至參加人營業處所領回有價證券。

  • 2.

    證券所有人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終止登錄改為實體發行之股票後,是否應向公司辦理過戶?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證券所有人領回之股票,係以其名義印製並已登載於公司股東名簿,故可不必再持相關文件向公司辦理過戶。

  • 3.

    投資人可否於發行公司公告停止過戶期間辦理股票領回?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投資人於發行公司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不能辦理股票領回。

  • 4.

    投資人開戶後,欲將委託保管之股票領回,其手續如何?什麼時候可領到股票?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投資人可攜帶證券存摺,到原掣發存摺的證券商處,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於申請日下週第二營業日即可向證券商領取股票。

  • 5.

    投資人申請領回零股,需經多久時間才能領到現股?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集保結算所須將仟股股票送至發行公司辦理分割,俟發行公司股票分割完畢,集保結算所領回交證券商後,投資人始能領到股票,分割期限則約需二個星期至一個月左右。

  • 6.

    投資人如何申請將集保帳戶內登載之黃金現貨提領為實體黃金?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投資人可於每營業日下午3 點前,攜帶證券存摺,並填具「實體黃金提領作業申請書」向往來證券商申請,投資人於黃金現貨保管銀行通知後,至該保管銀行繳交轉換為實體黃金之手續費,再由該保管銀行交付實體黃金予投資人。

05.緩課股票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全面無實體發行股票者,股東持有登錄專戶之緩課股份,欲辦理放棄緩課時,公司應如何辦理?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股東應檢具留存印鑑,至公司填具放棄緩課申請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放棄緩課權利,公司審核無誤後,即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取消緩課註記」交易,通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取消緩課註記,並開具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於次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法令依據:89.7.26台財稅字第0890454416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 2.

    股東股票如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且為緩課股票者,可否申請轉帳至股東於證券商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實體緩課股票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時,應由股東放棄緩課並由發行人依送存年度申報股東之所得稅,故原實體發行之緩課股票嗣後經換票改以無實體發行時,緩課股票如經股東先向發行人申請放棄緩課,即可轉帳至其開立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06.匯撥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股東登錄股份撥入其開立於參加人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後,可否再申請將股份撥回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或「登錄專戶」?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股東如擬將有價證券由發行人管理者,可持證券存摺及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存券轉帳,由往來參加人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將有價證券轉帳至股東開立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但不得撥至「登錄專戶」。

    股東因股務單位誤撥股份至其保管劃撥帳戶,如已由股務單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述明更正事由並獲同意,股東可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俟參加人依規定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放行,並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放行通知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671),即將股票由股東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之「登錄專戶」。

  • 2.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屬首日掛牌之上市(櫃)、興櫃股票、限制上市櫃股票或限制轉讓股票,有價證券所有人擬申請轉帳時,應如何辦理?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存參加人印鑑後,併同證券存摺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匯撥。

    二、參加人接獲申請後,檢核其申請書及原留印鑑無誤後,操作「控管證券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A63)。

    三、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存券匯撥資料後,立即辦理帳簿劃撥之登載。

  • 3.

    甲投資人可否向證券商申請將其帳戶上之股票轉撥至乙投資人帳戶?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為保障投資人之權益,除非因為繼承、贈與、依法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或其他法定轉讓事由,投資人原則上不得任意將其帳戶上之股票轉撥至其他投資人帳戶。

  • 4.

    投資人在不同證券商處開立集保帳戶者,欲將其在甲證券商帳戶之股票,委託乙證券商賣出,可否先賣出後於次營業日再辦理匯撥手續?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不可以,依據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及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規定,證券商於接受客戶普通交割買賣之賣出委託時,應確認委託數量不超過委託人在其帳戶餘額,故投資人於甲證券商帳戶之股票,應先匯撥至乙證券商帳戶內,再於乙證券商進行賣出即可。

  • 5.

    投資人申請辦理匯撥手續,可否用電話來完成?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持有紙本存摺之投資人不可以用電話辦理轉撥手續,必須持『證券存摺』到原掣發存摺的證券商處,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以完成匯撥手續。

  • 6.

    下市櫃、下興櫃之股票,得否辦理匯撥?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現行集保結算所集中保管已下市櫃、下興櫃之股票,投資人仍可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就本人於不同證券商所開立之集保帳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存券匯撥;惟若屬於終止登錄改以實體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發行人喪失公開發行資格換發之實體有價證券,則需採歸戶領回方式,透過任一往來證券商提出申請領回現券,無法辦理存券匯撥。

07.設質交付相關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股票無實體發行後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之股票,股東如何辦理設質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由發行人於其保管劃撥帳戶項下開立質權人及出質人一般保管帳戶,並開立「設質專戶」。

    二、由發行人將出質人股票由「登錄專戶」撥至出質人帳戶。

    三、發行人依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之申請書操作相關連線交易,將出質人股票撥至「設質專戶」,並將已簽章之單式存摺交質權人收執。

    四、股務單位應請質權人申請「網際網路帳戶資料查詢登記」作業,並於完成登記及設質作業後,請質權人登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網站系統取得「認證編號」,俾事後得行使質權人相關作業。

  • 2.

    如何辦理集保帳簿劃撥質權設定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出質人及質權人均須開設集保帳戶,並由出質人持集保證券存摺及開戶原留印鑑填具「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加蓋出質人集保帳戶原留印鑑及質權人印鑑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

  • 3.

    投資人買進之有價證券,何時可申請辦理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投資人買進之有價證券,須於有價證券劃撥入帳後次一營業日(即買進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始得申請辦理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設質之有價證券於質權存續期間,出質人不能申請辦理領回、賣出、轉撥及匯撥等交易。

  • 4.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後,孳息之領取方式?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投資人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質權設定,其孳息之領取係由集保結算所將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姓名、設質數額及孳息約定事項通知發行公司辦理登記,並由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出質人及質權人雙方辦理質權設定時填寫之『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之約定;孳息約定屬出質人時,以帳簿劃撥方式直接撥入出質人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孳息設定屬質權人時,則由該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將孳息保管於發行公司登錄專戶代保管明細帳內,出質人欲領取指定年度孳息時,需洽質權人向往來參加人提出申請,由該參加人透過連線電腦通知集保結算所,將孳息領取人之變更通知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後續事宜。

  • 5.

    已設定質權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出質人屆清償期未為清償,質權人應如何實行質權?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仍未受清償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實行質權,質權人參加人接獲其送交之申請書件,審核無誤後,除將相關資料通知集保結算所外,另需將申請書件送交集保結算所審核無誤後,始辦理帳簿劃撥作業:

    (一)法院強制執行:質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即核發執行命令予質權人之往來參加人,該參加人再依據法院之執行命令內容作扣押交易或轉帳至法院指定之拍賣帳戶,或將設質之有價證券交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

    (二)自行拍賣:質權人須填具相關申請書及賣出委託書,並提示存摺及檢附已通知出質人之郵局存證信函、法院認證函或切結書及已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賣出後,即可持賣出證明及前述拍賣文件,向參加人申請將設質之有價證券轉撥至質權人之集保帳戶。

    (三)取得所有權:質權人得經出質人同意取得質物所有權,質權人於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須填具相關申請書,並提示存摺及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及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約定書,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將設質之有價證券轉撥至質權人之集保帳戶。惟上述作業以下列有價證券為限:1.上市有價證券以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2.未上市有價證券。

    (四)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設質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時,應填具相關申請書及檢附主管機關認可成立之公正第三人所出具之拍定證明書、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之公證人等出具之證明、質權人出具之聲明解除質權之通知書、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文件,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將設質之有價證券轉撥至拍定人保管劃撥帳戶。

  • 6.

    興櫃股票辦理實行質權,與上市、櫃股票有何不同?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9條規定,質權人拍賣質物,除聲請法院拍賣者外,得照市價變賣,並應經公證人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出質人以興櫃股票辦理設質後,質權人若欲於興櫃市場以自行拍賣方式實行質權,因興櫃市場為議價制度,其成交價格係由投資人與推薦證券商雙方議定,依上開規定,質權人須就出售價格提出公證人或商業團體出具之市價證明,集保結算所始受理質權人以自行拍賣方式辦理興櫃股票實行質權作業。

08.轉換/贖回/賣回/兌回代轉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投資人是否可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交)換公司債之轉(交)換、贖回、賣回、受益憑證買回及存託憑證之兌回?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投資人須持『證券存摺』到原掣發存摺的證券商處,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交)換公司債之轉(交)換、贖回、賣回、受益憑證買回及存託憑證之兌回。

    (二)轉換公司債之轉換作業已開放證券商以電子方式受理,惟部分證券商尚未提供此項作業,投資人於辦理前請先洽詢往來證券商確認是否得以電子化方式辦理。

  • 2.

    發行公司發行之轉(交)換公司債到期時,投資人是否需向發行公司申請贖回或賣回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集保結算所於轉(交)換公司債到期時,會依發行公司之申請,將債券持有人名冊通知發行公司,投資人無需向發行公司申請辦理。

09.私人間轉讓、繼承、贈與文件代轉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應如何辦理集保股票繼承手續?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集保戶之投資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得檢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提出轉帳申請,並可由參加人將繼承人檢具之相關資料,透過集保結算所代轉至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審核,抑或由繼承人檢具相關資料,自行送交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審核。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審核無誤後,通知集保結算所將有價證券轉帳至繼承人集保帳戶。

10.股東權益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投資人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後,委託保管的股票,在股東權益方面是否可以享受更佳的服務?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由集保結算所集中保管之股票,在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時,均由集保結算所代證券商利用電腦檔案紀錄自動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並送往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以完成過戶手續,上市、上櫃公司即依據集保結算所交付的股票所有人名冊,寄發行使股東權利通知書予投資人,投資人勿需為辦理過戶而費心。惟最重要的是投資人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時,應儘速向往來證券商及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以免上市、上櫃公司寄發通知書時因無法送達而延誤,致影響其權益。

  • 2.

    集保結算所如何協助證券商建立完善之集保作業內部控制制度,防範損害投資人權益之弊端發生?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為使證券市場更臻健全,並保障投資人權益,集保結算所於八十五年度於稽核室增設券商輔導組,就全省證券商集保作業實施全面性輔導,協助其建立完善之集保作業內部控制制度,並廣納各證券商之意見做為業務改進之參考;另於同年度起集保結算所奉主管機關指示,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證券商集保作業查核工作,如有發現缺失之情事,即採專案輔導方式追蹤改善,以落實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防範損害投資人權益之弊端發生。

  • 3.

    對於債務人存放於集保結算所保管之股票,債權人應如何實施強制執行?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由於集保結算所之業務處理係採兩段式法律架構,投資人欲將股票送存集保結算所保管時,須透過其往來證券商,以證券商之名義辦理,證券商亦會設置客戶帳簿記載投資人股票之種類、數量及增減情形,故集保結算所與投資人間並不直接發生股票送存之接觸,從而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之股票時,應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往來證券商核發扣押命令。如債權人不知債務人之往來證券商,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於強制執行聲請狀中附帶請求法院向集保結算所函詢債務人之往來證券商。

  • 4.

    證券商停業或倒閉時,集保投資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證券商自行申請停業或因經營違規而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停業處分,集中保管之投資人自該證券商停業日起一個月內,可將證券匯撥至其開設於其他證券商帳戶。一個月後,投資人在原停業證券商之有價證券餘額,將移轉至受委任證券商處,俟向該受委任證券商補辦開戶手續後,即可辦理賣出、領回、轉撥等帳簿劃撥作業。因此,證券商停業或倒閉,集保投資人的權益不致受到影響。

11.轉(交)換公司債議價買賣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買賣斷交易最早幾點前可以辦理交割?交易後最慢哪一天要交割?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買賣斷交易成交當日證交所分6批次傳送櫃買中心,櫃買中心再將成交資料傳送集保結算所,最早一批傳送時間為早上10點;買賣斷交易之交割日為T+2日10點前。

  • 2.

    附條件交易最早幾點前可以辦理交割?交易後最慢什麼時點要完成交割?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附條件交易成交當日櫃買中心分批將成交資料傳送集保結算所,最早一批傳送時間為上午10時,之後每隔半小時傳送,最後1批為下午3時15分;附條件交易之交割日為T日,因此,最慢交易當日結帳前需完成交割。

12.公開收購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投資人如何將集保帳戶內之股票辦理公開收購交存?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投資人於公開收購期間得持證券存摺、原留印鑑,洽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申請,將應賣交存之股票撥入受委任機構開設之公開收購專戶;自106年8月1日起,依主管機關函示,公開收購採行「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原則,並於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將應賣人申請資料輸入集保結算所連線電腦時進行控管。

    (二)公開收購交存作業已開放證券商以電子方式受理,若投資人免臨櫃申請,請洽詢您的往來證券商是否提供本項功能。

    (三)另自109年5月11日起,投資人可於公開收購期間內,以電話方式向往來證券商申請公開收購交存作業,惟請洽詢您的往來證券商是否提供本項功能。

  • 2.

    公開收購「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是否限制同一帳戶只能交存一次?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應賣人使用同一帳戶辦理交存,並無交存次數之限制。

13.異議股東交存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四項規定,股東請求公司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股票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請問相關程序為何?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發行公司因企業併購委任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異議股東股票交存時,應函知集保結算所,並於受委任機構開設異議股東交存專戶,憑以辦理異議股票交存、退回等帳簿劃撥作業。

    (二)異議股東股份收買之受委任機構應具函載明發行公司名稱、異議股東交存專戶之戶名、帳號、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日期及交存期間等相關資料通知集保結算所。

    (三)異議股東於交存期間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並填具申請書,洽往來參加人申請,操作「異議股東股票交存/退回轉帳」交易(代號G20),將異議股東交存股票撥入發行公司異議股東交存專戶。

14.有價證券借貸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其借貸標的證券,係由證券商透過證券交易所通知集保結算所撥券,集保結算所是何時辦理撥券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證券交易所通知集保結算所當下即辦理撥券。

  • 2.

    有價證券借貸借券人申請還券時,若借券人帳戶有一般餘額及借入餘額,集保結算所辦理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之扣帳原則為何?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依照證交所之通知,辦理借入有價證券餘額優先抵扣,不足時再扣一般餘額。

15.款項借貸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客戶提供存放於投信公司登錄專戶所有人明細之國內基金作為辦理款項借貸之擔保品時,其申請程序為何?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客戶向投信公司申請,將客戶欲抵繳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代號671)撥轉至客戶於證券商/證金公司之集保帳戶。

    (二)客戶再向證券商/證金公司申請,將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由客戶之集保帳戶撥入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

  • 2.

    投資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辦理款項借貸,並已簽具款項借貸申請免簽章同意書,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依規定投資人得免辦理款項借貸申請書之簽章。證券商辦理投資人擔保品抵繳作業,證券商是否需替投資人填寫申請書?是否需於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位簽蓋證券商原留印鑑?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依集保結算所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規定,投資人如已依規定簽具免簽章同意書,且抵繳擔保品申請資料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者,證券商於受理投資人非當面申請時,投資人得免提示證券存摺,申請書則由證券商代為填製。證券商若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代號K10S)辦理整批投資人擔保品抵繳作業,得僅填寫一張申請書,於申請書上簽蓋經辦及主管章,並以媒體傳送結果報表作為附件,毋需於「申請人簽章」欄位簽蓋證券商原留印鑑。

    (二)前項免臨櫃作業,投資人除可採電話方式申請,亦可採電子方式免臨櫃申請,惟請洽詢您的往來證券商是否提供本項功能。

  • 3.

    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如何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有價證券擔保品匯撥?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依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以其所屬公司股票為融通或補繳擔保品,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以質權設定方式辦理。

16.抛棄股份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集保帳戶內之已下市(櫃)、下興櫃之股票,應如何拋棄該類股票?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有關集保帳戶內已下市(櫃)、下興櫃股票拋棄股份之方式,應視該股票發行公司目前有無股務單位提供股務服務及股票之發行方式而定,相關處理方式分述如下:

    (一)設有股務單位提供服務:

    1.屬實體發行股票者,須向證券商申請辦理領回股票後,再持股票及證券商掣給之證券交付清單,逕洽該發行公司股務單位辦理拋棄股份。

    2.屬無實體發行股票者,應先洽發行公司股務單位取得該發行公司集保帳號後,持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拋棄股份聲明書等文件,至往來證券商提出拋棄股份轉帳之申請,由證券商將申請書件送交集保結算所轉送發行公司股務單位後,辦理後續轉帳事宜。

    (二)無股務單位提供服務: 依經濟部解釋,股東將拋棄意思表示之通知送達發行公司於經濟部之登記地址時即發生效力。故投資人可持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寄發至發行公司登記地址通知發行公司拋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等文件,至往來證券商提出拋棄股份轉帳之申請,由證券商將申請書件送交集保結算所,辦理後續轉帳事宜。

  • 2.

    集保結算所是否提供投資人查詢發行公司股務承辦單位、股票發行方式等資訊?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有關股票之發行方式、目前有無股務單位,及股務單位名稱與聯絡電話等,請至股務資訊服務平台查詢相關資訊。

17.期貨相關轉帳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那些證券可以申請抵繳期貨保證金?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得申請辦理抵繳期貨保證金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含股票(含ETF)及國際債券,其明細請洽往來期貨商,或至期交所網站查詢。

  • 2.

    如何申請辦理抵繳期貨保證金之證券轉帳?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期貨交易人欲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申請辦理抵繳期貨保證金,須檢附證券存摺及填具「期貨相關作業轉帳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辦理;客戶如已依規定簽具「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同意書」者,則期貨交易人得採非當面方式辦理匯撥,證券商於受理客戶非當面申請時,得免提示證券存摺,「期貨相關作業轉帳申請書」則由證券商代為填製。

    (二)前項免臨櫃作業,投資人除可採電話方式申請,亦可採電子方式免臨櫃申請,惟請洽詢您的往來證券商是提供本項功能。

  • 3.

    如何申請抵繳期貨保證金之證券退回?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期貨交易人欲申請辦理抵繳期貨保證金之有價證券退回,須先向往來期貨商申請,再由期交所通知集保結算所將抵繳有價證券退回期貨交易人指定之帳戶。

18.集保餘額查詢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投資人是否可以上網查詢集保帳戶餘額資料?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可以的,投資人可攜帶集保原留印鑑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其往來證券商辦理網路查詢登記,於取得「網際網路帳戶資料查詢密碼通知書」後,上網進入集保網站(網址為:www.tdcc.com.tw)「集保帳戶及基金資料查詢系統」,將預設密碼更改為投資人自設的密碼後,即可進行查詢,查詢項目包括:普通交易餘額資料、信用交易餘額資料、中籤資料、設質餘額資料、款項劃撥帳號。

    (二)另僅查詢附條件債券存摺餘額者,不需臨櫃向證券商辦理網路查詢登記,查詢時只需輸入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債券存摺編號即可。

    (三)若您透過往來證券商申請手機存摺用戶,完成集保e手掌握App安裝後,無須辦理網路查詢登記,即可透過集保e手掌握App查詢您帳戶的餘額。

19.免臨櫃作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請問我要將自己帳戶股票自A證券商匯撥到B證券商,是否可比照網路銀行款項匯撥方式,由網路平台直接匯撥?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集保結算所因應數位化時代來臨,開放投資人得使用憑證以電子方式免臨櫃向證券商申請辦理相關帳簿劃撥作業,開放之作業包括同ID間股票匯撥、轉(交)換債券之轉(交)換、認購(售)權證之權利行使、有價證券公開收購交存、有價證券出借/變更/撤銷等作業,惟上開作業申請須由投資人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故請先洽詢您往來證券商是否已提供上開免臨櫃服務。

其他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 1.

    外國發行人依規定交付股票予海外外籍股東或陸籍股東時,如何辦理?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海外外籍股東或陸籍股東如已提供其於所屬參加人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資料者,股務單位可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聲請交付至股東之保管劃撥帳戶;未提供其保管劃撥帳戶資料者股票應撥入第一上市(櫃)、興櫃公司之登錄專戶,完成帳簿劃撥交付。

  • 2.

    第一上市(櫃)、興櫃公司之外籍股東上市(櫃)、興櫃前取得之股票,由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特定保管帳戶」或「登錄專戶」,撥入其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投資專戶時,應如何辦理: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股東應檢具原留印鑑及下列文件向發行人申請辦理:

    一、「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乙式二聯(登錄專戶適用)。

    二、「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

    三、外籍股東與保管機構之委託契約影本。

    四、外籍股東完成「FINI」或「FIDI」之登記證明影本。

    五、「FINI」或「FIDI」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六、「FINI」或「FIDI」投資專戶及外籍股東之「股東印鑑卡」正本。

    發行人審核前項文件無誤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就「一般保管帳戶」及「特定保管帳戶」 部分,應依規定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放行後,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146),將外籍股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編號變更為「FINI」或「FIDI」之統一編號。

    二、就「登錄專戶」部分,發行人應先操作「股東資料登錄」交易(交易代號670),新增「FINI」或「FIDI」投資專戶基本資料後,再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交易(交易代號673),將外籍股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編號登載之持股數,調整為以「FINI」或「FIDI」投資專戶統一編號所登載之持股數。

    三、辦理前二款交易後,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671)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接獲前項通知,即將股票由「一般保管帳戶」、「特定保管帳戶」或「登錄專戶」撥入外籍股東開立之投資專戶。

  • 3.

    第一上市(櫃)、興櫃公司之海外外籍員工或大陸籍員工,申請將上市(櫃)、興櫃前依法取得之股票,由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特定保管帳戶」或「登錄專戶」,撥入發行人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或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時,應如何辦理?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員工應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並於申請書適當位置註明其國籍向發行人申請,經發行人審核無誤後,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並註明員工係外外籍員工或大陸籍員工後,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放行。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審核前項文件確認員工身分與撥入帳無誤後,即通知發行人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671),俟完成後即將股票由「一般保管帳戶」、「特定保管帳戶」或「登錄專戶」,撥入發行人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或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第一項所稱員工,不含持股逾百分之十股東等內部人。

  • 4.

    有價證券經終止登錄後,證券所有人如何查詢其持有數額?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屬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所有人,得向往來證券商申請終止登錄日之持有數額證明文件。

    二、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及登錄帳部分之證券所有人,於發行人無法配合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且無法提供持有數額相關資料時,得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其截至終止登錄日發行人通知之登錄數額。

  • 5.

    有價證券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終止登錄後,是否得為帳簿劃撥之標的?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自終止登錄日起,除提供有價證券之質權消滅(交易代號320)、法院扣押資料建置(交易代號150)、法院扣押資料異動(交易代號151)及融資融券結清等作業外,停止其他帳簿劃撥功能。

    二、發行人於交付實體有價證券予證券中保管事業後,除新增領回功能外,其他帳簿撥作業仍受前項限制。

  • 6.

    上市、櫃(興櫃)公司全面無實體發行股票後,股東可否再將舊實體股票透過證券商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實體股票全面轉換為無實體股票日起即停止受理實體股票送存作業,但股東可持舊實體股票繳回股務單位,由股務單位完成帳簿記載或依股東申請轉撥至其集保帳戶。

  • 7.

    有價證券所有人如同時於證券商及發行人項下均有開立保管劃撥帳戶,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何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證券所有人如同時於證券商開立保管劃撥帳戶及發行人項下開立「一般保管帳戶」者,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時,以有價證券所有人開立於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為準辦理歸戶,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予發行人。

  • 8.

    發行人發行交換公司債者,有關交換作業應如何辦理?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發行人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項下開立「交換債專戶」(戶別41),並將交換標的股票撥入「交換債專戶」辦理集中保管。

    二、發行人應於交換債券發行前將下列事項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一)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文件(中央政府交換公債除外)。

    (二)發行條件及公告或發行辦法。

    (三)交換價格或調整後之交換價格。

    (四)停止交換之期間。

    (五)收回/贖回之期間。

    (六)其他交換必要事項。

    上開事項有異動時,發行人應於生效日三營業日前,將異動事項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三、交換公司債持有人得於發行人所定交換期間內,持證券存摺、原留印鑑至其所屬參加人申請交換公司債交換作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將申請交換資料交以電子郵件傳送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四、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審核無誤後,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透過連線電腦操作「交換債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59),輸入相關資料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比對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輸入資料,與申請人申請資料相符後,將交換標的股票自發行人交換債專戶撥入申請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於股票撥轉之次一營業日編製「交換公司債標的股票轉撥明細表」(報表代號ST120)傳送至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電子郵件信箱。

  • 9.

    有價證券所有人擬以其開立於往來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抵繳股款或拋棄股份時,作業程序為何?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者,股票之發行人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參加人者,設立中之公司代表人應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抵繳之股票發行人,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開設「一般保管帳戶」;抵繳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股款或拋棄股份者,公司應於其往來參加人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二、有價證券所有人應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下列文件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1.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應檢附設立中之公司發起人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

    2.抵繳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股款:應檢附認股書、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3.拋棄股份:檢附拋棄股份聲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加蓋原留存印鑑)。

    三、參加人接獲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並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76)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後,並於申請日後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請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彙整各參加人交付之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次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四、發行人應於接獲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交付文件後三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5)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填具「有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逾期通知書」將未完成之事由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發行人審核時如資料須補正者應逕洽有價證券所有人處理。

    五、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即取消該轉帳之申請;發行人通知審核無誤者,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審核有價證券所有人帳戶餘額無誤後即辦理撥帳:

    1.申請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者,將股票由有價證券所有人開設於往來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設立中之公司於發行人開設之「一般保管帳戶」。

    2.申請抵繳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股款者,將股票由有價證券所有人開設於往來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3.申請拋棄股份者,將股票由有價證券所有人開設於往來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 10.

    上市(櫃)、興櫃公司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款,或依企業併購法辦理現金合併作業時,對扣押、設質、已撥入法院拍賣專戶及法院提存專戶股票相對應之現金應如何處理?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上市(櫃)、興櫃公司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款,或依企業併購法辦理現金合併作業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均會將設質、扣押、法院拍賣專戶明細相關資料及法院提存資料提供股務單位,對此部分股票相對應之現金,股務單位應注意下列事宜:
    一、設質部分: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之設質資料,質權人及出質人有關孳息歸屬之約定辦理,設質雙方未為減資/併購/收回/還本款項歸屬約定者,其該欄位保留空白,該部分款項由發行人或股務單位保管,俟出質人、質權人或買受人檢具質權解除、取得質物或法院拍賣轉帳之證明文件後,再由股務單位將款項交付出質人、質權人或買受人。
    二、扣押部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會編製「法院扣押資料彙總表」(報表代號ST56J)提供予股務單位,並將上市(櫃)、興櫃公司異動事由通知執行機關,因此股務單位應保管此部分之現金並俟接獲執行機關指示辦理解交。
    三、法院拍賣明細資料部分: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之「證券所有人名冊拍賣明細檔」資料,保管此部分之現金並俟接獲法院指示辦理解交。
    四、法院提存資料部分: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之「法院提存名冊檔」資料,將款項匯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 11.

    發行人登錄專戶股票經扣押轉帳而撥入法院拍賣專戶,如嗣後需返還予股東時,已撥入法院拍賣專戶之股票如何返還予股東?

    展開或收合詳細內容

    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參加人遇有法院撤銷執行命令、返還拍賣剩餘標的及返還孳息等情形,擬將法院拍賣專戶之股票返還於投資人時,參加人依法院函令等相關文件,確認要返還之證券標的與數額後,應操作「法拍戶返還轉帳」交易(交易代號C64),輸入欲返還之投資人資料,或操作「法拍戶返還轉帳交易傳檔」(交易代號C64S),將法院拍賣專戶餘額與投資人明細數額扣除。

    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接獲通知,即將股票由法院拍賣專戶撥入發行人登錄專戶之「證券所有人明細」項下,以股東名義登載。

    三、股務單位於核帳時可操作「登錄專戶轉帳及明細資料異動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54),查詢交易代號點選「C64-法拍戶返還轉帳」,核對轉入資料並作後續相關資料維護事宜。

法令規章 函文公告